作者:颜怀玉 北京大成(苏州)律师事务所
一、案情回顾
王某系苏州外来务工人员,一直在苏工作。2018年11月,王某与其同乡陈某相约至苏州某宾馆内参与张某、王某等人组织的赌博活动。王某输钱后怀疑张某、王某出老千,遂联合陈某一起,以强拿硬要、威胁恐吓的方式将二人输掉的赌资700元要回。同时,二人各额外向张、王二人讨要了1300元现金。次日,张、王二人向苏州某公安局报案。公安机关经过立案侦查后,在苏州某宾馆内将陈某抓获,并通过网上追逃抓捕王某。12月,王某在委托我所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后,在我所律师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次日,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王某采取了强制措施,送押看守所。
本案中,王某等人以强拿硬要、威胁恐吓的方式将自己输掉的赌资要回的同时还额外向张、王二人讨要了1300元现金。其行为明显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。办案机关认定王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符合法律规定。
二、辩护思路
本案中,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投案前已经委托本所律师作为其辩护人,辩护人详细询问了案件经过。经过认真细致地研究之后,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思路:
1.关于案件定性,王某的行为明显符合法律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,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辩护人不持异议。
2.关于案件处罚,辩护人认为,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、如实供述,并揭发了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,系自首。案件中,王某虽有寻衅滋事,但系因与被害人一同赌博被害人诈赌引起,被害人自身亦有过错。王某在整个过程中并未采取任何暴力、伤害被害人的行为,犯罪情节轻微,社会危害不大。同时,王某此前从未有过前科,系初犯、偶犯,犯罪后已经充分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,深刻悔罪。
基于上述分析,故辩护人积极与公安机关、检察院进行沟通,并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及建议:
鉴于王某犯罪情节轻微,主动投案,又系偶犯初犯,辩护人建议公安机关免除对王某的刑事处罚,可转为对王某处以罚款、拘留等行政处罚。
三、案件结果
最终,经辩护人多次与公安机关、检察院沟通,检察院、公安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检察院对王某做出不批准逮捕,公安机关对王某作出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决定,刑事拘留期间折抵行政拘留期,王某无罪释放,重获自由。
四、律师建议
1.勿以恶小而为之
每个人都应该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,通过学法守法来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。许多在读者认为理所应当的行为极有可能已经触碰到了法律的红线。
2.找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
刑事案件中,当事人的财产、人身自由甚至生命都有可能被剥夺,当事人在遇到案件时应当第一时间委托律师,如实陈述案情。委托的越早,律师对于案情的把握越准确。专业的律师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及处理方案。
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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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相关法律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【第二百九十三条】 【寻衅滋事罪】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
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
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
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
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。
【第六十七条】 【自首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
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论。
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;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
【第一百七十三条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,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,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,并记录在案。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,应当附卷。
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,听取犯罪嫌疑人、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,并记录在案:
(一)涉嫌的犯罪事实、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;
(二)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;
(三)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;
(四)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。
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,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
【第一百四十四条】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,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,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:
(一)属于预备犯、中止犯,或者防卫过当、避险过当的;
(二)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,共同犯罪中的从犯、胁从犯,犯罪后自首、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、赔偿损失、确有悔罪表现的;
(三)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,犯罪后有悔罪表现,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;
(四)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,经审查,认为和解系自愿、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;
(五)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,本人有悔罪表现,其家庭、学校或者所在社区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、帮教条件的;
(六)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。
【第三百零九条】在审查逮捕过程中,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,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。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,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。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。
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、无社会危险性、不适宜羁押、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,办案人员应当审查,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。